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675號抗 告 人 美商英特爾公司即Intel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乙0000000代 理 人 郭建中律師
陳慧玲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字第41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3條亦定有明文。是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即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倘債權人不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執行之必要,尚不能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之欠缺,而為假扣押。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侵害其所有之「英特爾」(Intel)商標權,負欠抗告人至少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損害賠償債務等語,固據其提出商標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律師函等為證。惟查上開證據僅足釋明抗告人對相對人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但就相對人是否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未盡釋明之責。抗告意旨以相對人於協商過程中,已暗示有脫產之企圖,且抗告人陳明願以現金或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已盡假扣押原因釋明之責云云,要與首揭說明不符,不足為採。是以原裁定依首開規定,認無保全假扣押之必要,據以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要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詹文馨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