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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4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本院經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