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
號4樓現羈押於台灣基隆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青年日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