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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間,因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 7月16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2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 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黃雯惠法 官 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姚麗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