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9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間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與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法 官 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