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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丙○○

甲○○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7年度重上字6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信用原本極佳,或可以借貸方式籌措訴訟費用,惟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竟於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中註記聲請人授信異常,致聲請人信用破產,已無從向任何銀行借款,並因無資力繳交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款,已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顯無資力繳交本件裁判費。又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就聲請人聲明上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若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91號、29年抗字第1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丙○○:95年度所得總額為新台幣(下同)8,078元、各項投資財產總額為1,320,000元,至91年9月底之呆帳金額則為125,638,000元,另依財政部96年7月25日函載有:丙○○欠繳綜合所得稅3,025,277元遭限制出境等語,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合信用資訊、財政部函可按(本院卷第7至8頁、13至15頁、23頁)。

(二)聲請人甲○○:95年度所得為683,316元、各項投資之財產總額為542,270元,至91年9月底之呆帳金額則有128,084,000元,另據財政部96年1月11日函載有:甲○○因欠繳稅捐及罰鍰1,215,729元,遭限制出境等語,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合信用資訊、財政部函可憑(本院卷第9至10頁、16至18頁、24頁)

(三)聲請人乙○○:95年度所得為493,033元、各項投資之財產總額為724,540元,至91年9月底之催收金額則有205,614,000元,另據內政部95年8月23日函載有:乙○○因欠繳稅捐及罰鍰,禁止出境等語,亦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聯合徵信中心個人綜合信用資訊、內政部函可憑(本院卷第11至12頁、19至21頁、25頁)。

(四)綜上,聲請人雖有上開之所得及財產,惟亦有前述之負債、欠稅、限制出境等情事,則揆諸上揭二之說明,堪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且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