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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聲再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6號再審聲請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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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之1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確定界址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法 官 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