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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上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銘堂律師被上訴人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持分不存在事件,經核上訴人第一審本訴、及被上訴人第一審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新臺幣(以下同)8,373,092元,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各83,962元,除各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外,各餘65,142元未據繳納;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746,18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9,100 元,業據繳納237,780元,尚餘1,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合計上訴人應補繳66,462元,被上訴人應補繳65,142元,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