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21號上 訴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法 官 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