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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上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00號上 訴 人 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牛湄湄律師被上訴人 李玉海(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郭香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