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00號上 訴 人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三十三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四十五萬七千九百五十六元,除已繳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元外,其餘四千三百五十六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吳謀焰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