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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上更(一)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06號上 訴 人 庚○○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被 上 訴人 寅○○

丑○○亥○○乙○○天○○戌○○甲○○子○○地○○辛○○壬○○卯○○○辰○○宇○○○丙○○○癸○○丁○○(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戊○○(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

2樓酉○○(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

6號午○○(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

2樓巳○○(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己○○(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未○○(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

2樓申○○(即陳七星之承受訴訟人)追 加 被告 宙○○

A○○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黃○○ 住同上追 加 被告 玄○○ 住同上上列二十八人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林家祺律師

李兆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法 官 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