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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上更(二)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23號上 訴 人 清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清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三之股份有限公司屯鹿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徐崇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上 訴 人 北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昌上 訴 人 清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守厚律師被 上訴人 廖美萩

廖淑容廖淑婷廖美智廖淑婉廖美雲廖宗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被 上訴人 陳德仁

王陳好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重吉被 上訴人 翁翠霞

翁志誠翁崇彬翁碧霞

參 加 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