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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勞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日商

日本亞細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複代 理 人 陳素芬律師被上 訴 人 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俞樺琳玄○○黃○○A○○B○○C○○D○○E○○F○G○○H○○I○○J○○K○○陳玲君L○○M○○陳淑琴N○○O○○P○○Q○○R○○S○○T○○U○○V○○W○○X○○Y○○Z○○a○○b○○c○○d○○e○○f○○g○○h○○i○○j○○k○○l○○蘇慧敏m○○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劉素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空勤差旅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之後,第四行之前,應更正加載「其餘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0頁業已說明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給法定利息,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惟主文欄漏未記載,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法 官 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裁判案由:給付空勤差旅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