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捌萬陸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玖佰捌拾捌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