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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6月29日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上訴人於民國99年7月12日具狀認本院99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認定伊請求之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96年度人才投資方案在職學分班學費新台幣(下同)4,800元,業經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下稱台鐵)准予檢據核銷在案,然台鐵主張抵銷之項目、金額,並未提列扣除學分費4,800元,本院判決認定伊重複請求,為顯然錯誤之誤算,爰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云云。

三、查本院前揭判決,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所為之判斷,且於判決書中已詳述理由依據,即非屬於誤寫、誤算,不得裁定更正之。是上訴人聲請更正錯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