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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非抗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非抗字第86號再 抗告 人 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8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2人間因選任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9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甲○○分別持有再抗告人已發行股份1.38%、1.75%,合計繼續1年以上持有再抗告人股份達3.13%。因再抗告人所召開民國(下同)96年12月13日股東臨時會,於開會前2天始發出開會通知書,且其他股東請求查看財務資料遭拒,爰聲請法院選派會計師檢查再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帳冊資料等語。原法院於97年6月11日以96年度司字第463號裁定,指派劉健成會計師於附表所示範圍內為再抗告人之檢查人;再抗告人提起抗告,經原法院合議庭於97年8月18日以97年度抗字第195號裁定駁回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公司法第245條少數股東權應受民法第148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拘束,以避免少數股東干擾公司正常營運、獲取不正利益或藉以不當競爭。而附表編號7「專利權價值認定證明」、編號2「財務報表及紀錄」均係不得或不宜檢查資料,且相對人於95年始成為再抗告人股東,其請求檢查自93年起算財務狀況,亦不合理;另再抗告人已於96年10月8日將附表編號1、3、4、5資料提供股東查閱。茲相對人仍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權利濫用,故原裁定實有不當,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又原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至5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規定自明。又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意義重大,而有闡釋之必要者而言。經查,再抗告人認附表所示帳目與財產資料不得、不宜或無必要檢查,以及相對人濫用公司法第245條少數股東權等節,純係事實認定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關,亦不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從而再抗告即與前開規定不合,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于 誠附表:

┌──┬─────────────────────────────────┐│編號│檢 查 項 目│├──┼─────────────────────────────────┤│ 1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度迄今所有銀行帳戶之往來紀錄、資金││ │流向(含存摺及銀行對帳單)。 │├──┼─────────────────────────────────┤│ 2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度迄今列入股東往來之所有資金往來紀││ │錄、銀行存摺及明細對帳表。 │├──┼─────────────────────────────────┤│ 3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度迄今存貨盤點紀錄及期末存貨明細表││ │。 │├──┼─────────────────────────────────┤│ 4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度迄今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表及傳││ │票。 │├──┼─────────────────────────────────┤│ 5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度迄今結算申報書。 │├──┼─────────────────────────────────┤│ 6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93年度迄今投資大陸肯通公司、浦霖公司資││ │金之所有匯入匯出銀行紀錄、外匯買賣紀錄、資金流向暨明細清單,以及大││ │陸肯通公司、浦霖公司之所有財務報表及紀錄。 │├──┼─────────────────────────────────┤│ 7 │相對人肯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之專利權證書、所有權權證明、所有權移││ │轉紀錄、常年維持費用紀錄、專利權價值認定證明。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