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59號上 訴 人 南河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追 加 被告 丁○○
丙○○戊○○乙○○被上訴人即追 加原 告 辛○○○
己○○庚○○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99年4月6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