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請求交付不動產權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