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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45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上 訴 人 丁 ○

甲○○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記載,應更正為「事實及理由」欄;事實及理由欄一、㈠第六行中關於「附圖」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