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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納花園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規約不存在等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3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萬8,160元〔其計算式為:(000-000)元×178.4坪×推定存續期間 (12月×10年)=42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 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外,尚餘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其計算式為:4,630元-3,000元=1,63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其計算式為:6,945元-4,500元=2,44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