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70號上 訴 人 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等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萬元 (即請求被上訴人丁○○返還被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1,117萬元及請求被上訴人丁○○、戊○○、甲○○、庚○○、丙○○、乙○○連帶賠償其500萬元─見本院卷11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4,296元、第二審裁判費23萬1,444元,合計38萬5,7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法 官 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