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上字第5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提出理由書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