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10號上 訴 人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王聖舜律師連憶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印章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民國99年3 月30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內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訴訟:先位聲明第二項中關於附表一之「一、下列股票之設定質權契約書:其設定質權契約之當事人、設定時間。二、下列債務之合約:其合約之當事人、契約訂立時間。三、下列銀行帳戶存摺及支票簿:其支票簿之支票號碼」。第三項中關於附表二之「一、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之傳票及其附件:該傳票及其附件之種類、內容。二、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之會計帳簿:其會計帳簿之名稱、種類、內容。三、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月起至96年6月止之各月自結財務報表 (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其所稱自結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之內容。四、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報告:其所稱稅務報告之內容及由何會計師簽證。五、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月起至96年6月止之財產目錄及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申報書與申報時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所稱財產目錄、統一發票明細表之內容。六、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報告:所稱財務簽證報告之名稱、內容及由何會計師簽證」。第四項中關於附表三之「二、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 月25日起至96年6 月15日止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所稱變更登記表,其公司變更登記之日期。三、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召開股東會之股東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正本:所稱股東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股東會召開之日期。四、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召開董事會之董事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正本:所稱董事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董事會召開之日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圍,故須明確、特定。且於給付判決,除其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者外,均具有執行效力,是其所定給付之標的更須確定,否則應認其聲明不明確,而屬起訴不合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 (下同)99年3月30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先位聲明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分別記載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返還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業會計文件正本返還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文件正本返還予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將印文如附圖所示之3 枚印章返還予上訴人」。惟查,上訴人未陳明:關於附表一之「一、下列股票之設定質權契約書:其設定質權契約之當事人、設定時間。二、下列債務之合約:其合約之當事人、契約訂立時間。三、下列銀行帳戶存摺及支票簿:其支票簿之支票號碼」。第三項中關於附表二之「一、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之傳票及其附件:該傳票及其附件之種類、內容。二、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之會計帳簿:其會計帳簿之名稱、種類、內容。三、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86年3月起至96年6月止之各月自結財務報表 (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其所稱自結財務報表 (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試算表、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之內容。四、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91年、92年、93年、94年、95年、96年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報告:其所稱稅務報告之內容及由何會計師簽證。五、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86年3 月起至96年6 月止之財產目錄及向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之申報書與申報時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所稱財產目錄、統一發票明細表之內容。六、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年、87年、88年、89年、90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簽證報告:
所稱財務簽證報告之名稱、內容及由何會計師簽證」。第四項中關於附表三之「二、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所稱變更登記表,其公司變更登記之日期。三、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召開股東會之股東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正本:所稱股東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股東會召開之日期。四、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86年3月2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召開董事會之董事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正本:所稱董事會議事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董事會召開之日期」,致其請求給付之標的難認明確、特定,而不適於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7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受命法官 黃國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