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968號上 訴 人 乙○○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丁○○上列當事人與丙○○等間因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5,523,606元(土地面積247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519元÷24=0000000.79),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