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己○○
丁○○庚○○辛○○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被 上訴 人 甲○○
乙○○壬○○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