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45號上 訴 人 鴻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漢生
劉紀群朱許英徐邱月霞訴訟代理人 張究安律師被上訴人 牟國概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曾於民國(下同)99年7月5日裁定於本院98年度上字第811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49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所為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