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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更(一)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8號上 訴 人 翁正雄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上訴人 陳翁素香

翁月桂翁和誠良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阿土被 上訴人 佶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豪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上列當事人間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裁判案由:除去所有權妨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