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8號上 訴 人 翁正雄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複 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上訴人 陳翁素香
翁月桂翁和誠良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阿土被 上訴人 佶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豪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上列當事人間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