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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上易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30號被 上訴人 乙○○即 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耀盛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甲○○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5萬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334元,被上訴人除已繳9470元外,其餘1萬7864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