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684號上 訴 人 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敏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被上訴人 甲○○
18樓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被上訴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除去所有權妨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