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125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非公司實際負責人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