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125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非公司負責人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再審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再審理由,於法不合,茲定期補正。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