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