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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勞上易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133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