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江澤堂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澤木
江 花江唐昭美即江澤民.江文瑄 即江澤民.江靜玉 即江澤民.江文玲 即江澤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周兆龍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派克 即江澤.
王安妮 即江澤民.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興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執行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