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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家上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140號上 訴 人 江澤堂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澤木

江 花江唐昭美即江澤民.江文瑄 即江澤民.江靜玉 即江澤民.江文玲 即江澤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周兆龍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派克 即江澤.

王安妮 即江澤民.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興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執行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