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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家上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83號上 訴 人 乙○○

號2樓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等間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係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請求為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並扣除上訴人誤為抗告所繳交之壹仟元,則上訴人仍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叁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