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盧仲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