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林連財即連豐水電工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林綉君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