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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建上易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50號

上訴人即 展暘有限公司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鄒行逵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王世豪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溫鳳珍訴訟代理人 蔡良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因被上訴人寄發上訴人之民國96年6月6日存證信函內容、及上訴人聲明是否減縮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裁判案由:給付裝修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