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易字第50號
上訴人即 展暘有限公司附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鄒行逵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
王世豪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溫鳳珍訴訟代理人 蔡良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因兩造所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二樓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