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抗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907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臺北縣政府等間國家賠償再審之訴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救字第13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