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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抗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556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