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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抗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751號抗告人 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命伊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24,760元,乃誤信相對人所言,原審未盡調查保護之責、採信相對人片面所言而不當判決確定,自屬違背法令。又伊之職員即相對人乙○○監守自盜,與其他相對人戊○○等共同於民國84年4月9日晚間,至臺北縣樹林市○○路○○號1樓,竊取伊所有之辦公室家具、支票、本票、護照、借款憑據、印鑑、廠商合約出入帳單、電視、電腦及牛仔褲等價值總額超過560萬元之物品,致伊受有損害,有證人黃明新及林世慶可證,已符合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規定。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判決伊勝訴,所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為違背法令。又伊於83年1月20日被相對人找的黑道人物押走恐嚇,因而交出所有權狀等物,亦有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再伊未授權乙○○等人於86年1月22日申請變更住址,臺北縣樹林市戶政事務所偽造伊全戶住址變更,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有戶政事務所函可證。伊業於98年3月23日就相對人聯手不當得利事件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97年他字第2099號案件補呈證物追加告訴。又新竹地檢署97他222字第16072號函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他字第306號函之內容亦可為相對人觸犯詐欺、竊盜、侵占及偽證等罪之憑證。另伊訴請之侵占案件業經本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162號判決駁回,伊並聲請再審,亦經本院臺中分院90年聲再字第237號裁定駁回確定。

又相對人於90年間始將竊取之牛仔褲賣掉,伊於96年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未提及前開情事,歷審法官均未闡明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仍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或調查認定相對人於90年間始將竊取之牛仔褲賣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從90年起算,法院未處理程序問題,即逕為實體認定,乃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相對人乙○○已於第一審為自認,且相對人涉嫌犯竊盜、侵占等事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書認定。確定判決駁回伊之訴及上訴,乃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4,760元,並請求相對人給付560萬元本息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丙○○、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抗告人向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96年6月6日以96年度救更字第1號裁定,准對抗告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原審以96年度訴字第1927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戊○○、啟祥整理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經本院96年度上字第99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仍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及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頁、本院卷第33-39頁)。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0萬元,抗告人應繳納之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56,440元、84,660元、84,660元。惟第一審裁判費部分,抗告人因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已繳納1,000元,業經原審查明屬實,是該部分尚餘55,440元,合計抗告人應繳納第一、

二、三審裁判費共224,760元,且依前開確定判決均應由抗告人負擔,是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224,760元,依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泛稱原裁定係誤信相對人所言,復就已確定判決之實體問題為爭執,且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均難認為有理由,且本件僅係就判決確定後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部分為裁定,有關本案實體問題尚非本件抗告法院應處理之問題。揆諸前開說明,原裁定依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靜嫻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