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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抗更(一)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更㈠字第58號抗 告 人 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陳昆明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49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案拍賣之建物,僅建號9即門牌凌雲路三段2之2號房屋(即附表2編號4,下稱系爭2之2號建物)滅失不存在,其餘三棟建物均屬存在並未滅失。該2之2號建物滅失之結果並無拍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不影響本案拍賣之成立。又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於93年2月5日依據本院92年11月4日所核發之本院89年度民執地字第2193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即本件之抗告人)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並未就上開建物之增建物即臨時建號第1530號、第1531號、第1532號及第1533號等建物,聲請調卷執行,從而本院未將上開增建物列入拍賣範圍,自不生合併鑑價及合併拍賣,亦無程序違法之問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執行法院調取另案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89年度裁全字第1150號假扣押卷(下稱另案假扣押卷)進行拍賣,卻不按假扣押查封登記之現有建物予以拍賣,亦未履勘、測量建物現況,僅以建物登記謄本上之建物面積,作為拍賣標的,執行程序顯有疏漏。又附表2編號4建物於執行法院調取另案假扣押卷時,已不存在,執行法院未調查逕予拍賣,顯有不當。另系爭建物增建面積達2946.34平方公尺,且增建部分依附於原建物,難以區分、無獨立之出入口,自應合併鑑價及拍賣。綜上,執行法院於94年2月24日所為拍賣附表2之建物之執行程序,顯有違誤,其拍定程序應予撤銷,另就附表1、3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整體鑑價一次拍賣。爰求廢棄原裁定,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492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94年2月24日所為拍定程序應予撤銷。」

三、按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仍屬買賣性質,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僅代表債務人立於出賣人地位(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385號判例、49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㈠經查,系爭房地係由假扣押債權人彰化銀行聲請查封,執行

法院於89年5月10日會同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因現場門牌號碼非常凌亂,無法確認實際門牌號碼位置,地政人員亦指出系爭土地上之廠房,有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見假扣押案卷第187頁,假扣押執行筆錄),故另於同年6月26日會同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測量,執行勘測筆錄記載:「債務人(即本件之抗告人)之總務主任稱系爭土地上僅有門牌號碼2、2之1、2之

2 、2之3號為其所有,其餘建物並非公司所有。增建部分均與主建物相連,無獨立出入口」(見假扣押案卷第202頁),地政人員於89年7月17日就增建部分繪測測量成果圖,增建面積共2946.34平方公尺,並分別編為臨時建號第1530、1

531、1532、1533號詳如附表4,有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89年7月20日89北縣莊地一字第11428號函暨平面圖可稽(見假扣押案卷第206-210頁)。惟債權人華南銀行於93年2月5日持原法院92年11月4日所核發之原法院89年度民執地字第2193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查封拍賣抗告人如附表1、2所示之不動產,並未就增建部分即臨時建號第1530、1531、1532、1533號聲請執行(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4927號卷一第6-8、11-13頁)。

㈡再查,執行法院於97年3月13日會同新莊地政事務所人員勘

測,由地政人員比照空照圖及89年6月26日測量成果圖結果,確認現場建物與89年間假扣押查封測量之時相同,惟其中附表2編號4建物(即9號建物),已滅失不存在,而成為一開放空間,該空間包覆於另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內(即臨時建號第1532號增建物),並以9A、9B、9C、9D標定,此有執行筆錄、台北縣新莊地政事務所97年5月6日北縣莊地測字第0970007450號函、履勘相片與平面圖附卷可稽(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4927號卷二第136、137、155、188-189頁)。

復因附表2編號4建物未辦理滅失登記,故無法判斷其滅失係在拍賣期日即94年4月24日前或後,若認其滅失係發生在拍賣之後,則僅生抗告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問題,則拍賣並非無效,抗告人不得據以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定程序。

若認其於拍定前即已滅失,屬民法第246條第1項所稱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之情形,惟因附表1土地18筆與附表2建物4筆均係分別訂定底價拍賣,相對人以總價新台幣(下同)1億6,289萬元拍定系爭房地,其中系爭建物價金共計1,032萬元(即696萬+176萬+96萬+64萬=1,032萬),相對人亦係逐筆出價應買,可見給付可分,且滅失之附表2編號4建物之價額亦僅64萬元,不足拍定總價額百分之0.4(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4927號卷一第304-307頁、第335頁、第339頁),惟相對人就所受64萬元價金之損害,已於97年6月18日向執行法院具狀表示仍願意依照該拍定價格繳交價金,並放棄主張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見原法院93年度執字第4927號卷2第265-266頁)。

四、按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民法第86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苟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而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同。是從物與附屬物雖均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惟兩者在概念上仍有不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85號判決意旨參照)。增建部分如為獨立物者,無論是否為抵押人所建,因其已係另一所有權之標的物,原則上已非抵押權標的物範圍,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參照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中),98年6月增訂4版,第410頁)。

五、經查,依地政人員於89年7月17日就增建部分繪測測量成果圖所示,增建面積為2946.34平方公尺(即附表4),本院於99年3月15日至現場勘驗附表4增建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為:

「一、系爭2號建物之增建物如勘驗筆錄附圖所示A、B部分,A部分為以鋼架連接系爭2之3號建物,上覆蓋石棉瓦;B部分2樓增建為加強磚造,由建物外面之鐵梯進出。3樓增建部分為鋼架搭蓋,上覆蓋石棉瓦,未隔間,現作為烘乾皮料用,其通路為自A部分有一鐵梯直達3樓。二、系爭2之1號1樓增建物為一鐵皮屋;2樓增建物部分為加強磚造,現作為員工餐廳使用,內有樓梯通1樓,惟目前封閉,由建物外面與系爭2號建物之2樓增建部分共同使用同一鐵梯進出,尚難認為獨立之出口。三、系爭2之2號建物已滅失,增建部分為一開放空間,四周留有柱子,為鋼架搭蓋,上覆蓋石棉瓦,與系爭2之3號建物成為一建物,無從區隔。四、系爭2之3號之增建部分有加強磚造及鐵皮搭建兩部分,與系爭2之3號間隔一通道。五、系爭2之3號與2號增建A部分間只有柱子,沒有間隔。」(見本院卷第83-84頁),足認附表4除編號1部分,與2之3號建物因隔一通道,屬獨立之建物,係另一所有權之標的物,原則上已非抵押權標的物範圍,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外,其餘編號2、3、4之增建部分,應可認為原建物之附屬物而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惟執行法院就附表4編號2、

3、4之增建部分,未與系爭房地併為鑑價、拍賣,其拍賣程序難謂無瑕疵。原裁定未查,逕以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即屬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慶霽附表1:

┌────────────────────────────────────┐│所有權人: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1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8 │建│2570 │48分之21 │├─┼───┼────┼───┼───┼───┼─┼────┼──────┤│2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8-1 │旱│547 │6分之1 │├─┼───┼────┼───┼───┼───┼─┼────┼──────┤│3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9-1 │池│567 │全部 │├─┼───┼────┼───┼───┼───┼─┼────┼──────┤│4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4 │建│9247 │全部 │├─┼───┼────┼───┼───┼───┼─┼────┼──────┤│5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70 │旱│446 │2分之1 │├─┼───┼────┼───┼───┼───┼─┼────┼──────┤│6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77-1 │建│155 │全部 │├─┼───┼────┼───┼───┼───┼─┼────┼──────┤│7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7 │旱│78 │全部 │├─┼───┼────┼───┼───┼───┼─┼────┼──────┤│8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2 │旱│810 │2分之1 │├─┼───┼────┼───┼───┼───┼─┼────┼──────┤│9 │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8 │旱│320 │2分之1 │├─┼───┼────┼───┼───┼───┼─┼────┼──────┤│10│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5 │建│48 │全部 │├─┼───┼────┼───┼───┼───┼─┼────┼──────┤│11│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6 │旱│693 │全部 │├─┼───┼────┼───┼───┼───┼─┼────┼──────┤│12│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4 │建│412 │全部 │├─┼───┼────┼───┼───┼───┼─┼────┼──────┤│13│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55 │旱│999 │全部 │├─┼───┼────┼───┼───┼───┼─┼────┼──────┤│14│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9 │池│417 │全部 │├─┼───┼────┼───┼───┼───┼─┼────┼──────┤│15│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4-10│建│7124 │全部 │├─┼───┼────┼───┼───┼───┼─┼────┼──────┤│16│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4-7 │建│121 │全部 │├─┼───┼────┼───┼───┼───┼─┼────┼──────┤│17│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4-9 │建│242 │全部 │├─┼───┼────┼───┼───┼───┼─┼────┼──────┤│18│台北縣│五股鄉 │觀音坑│坑口 │344-8 │建│272 │全部 │├─┼───┼────┴───┴───┴───┴─┴────┴──────┤│ │備 考│ │└─┴───┴──────────────────────────────┘附表2:

┌────────────────────────────────────┐│所有權人: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 │建築式│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權 利││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 圍││號│ │ │屋層數│ 合 計│及用途 │ │├─┼──┼───────┼───┼─────────┼─────┼───┤│1 │10 │台北縣五股鄉觀│1層樓 │第1樓層:2314.04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鐵架│合 計:2314.04 │ │ ││ │ │344、355-4地號│磚造 │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之3號 │ │ │ │ ││ ├──┼───────┴───┴─────────┴─────┴───┤│ │備考│ │├─┼──┼───────┬───┬─────────┬─────┬───┤│2 │7 │台北縣五股鄉觀│2層樓 │第2層樓:303.03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加強│第1樓層:303.03 │ │ ││ │ │344地號 │磚造 │合 計:606.06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 │ │ │ │ ││ ├──┼───────┴───┴─────────┴─────┴───┤│ │備考│ │├─┼──┼───────┬───┬─────────┬─────┬───┤│3 │8 │台北縣五股鄉觀│1層樓 │第1樓層:329.9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加強│合 計:329.9 │ │ ││ │ │344地號 │磚造 │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之1號 │ │ │ │ ││ ├──┼───────┴───┴─────────┴─────┴───┤│ │備考│ │├─┼──┼───────┬───┬─────────┬─────┬───┤│4 │9 │台北縣五股鄉觀│1層樓 │第1樓層:217.21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鐵架│合 計:217.21 │ │ ││ │ │344地號 │磚造 │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之2號 │ │ │ │ ││ ├──┼───────┴───┴─────────┴─────┴───┤│ │備考│ │├─┴──┴───────────────────────────────┤│ 合計:3476.21平方公尺 ││(1至3號建物共計3520平方公尺;2314.04+606.06+329.9=3520) │└────────────────────────────────────┘附表3:抗告人主張系爭房屋增建後面積(含原建物面積)┌─┬──┬───────┬───┬───────────────┬───┐│編│ │ │建築式│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權 利││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 圍││號│ │ │屋層數│ 合 計│及用途 │ │├─┼──┼───────┼───┼─────────┼─────┼───┤│1 │10 │台北縣五股鄉觀│1層樓 │第1樓層:3065.79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鐵架│合 計:3065.79 │ │ ││ │ │344、355-4地號│磚造 │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之3 │ │ │ │ │├─┼──┼───────┼───┼─────────┼─────┼───┤│2 │7 │台北縣五股鄉觀│3層樓 │第3樓層:444.83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加強│第2樓層:452.6 │ │ ││ │ │344地號 │磚造 │第1樓層:977.92 │ │ ││ │ │‥‥‥‥‥‥‥│ │合計:1875.35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 │ │ │ │ │├─┼──┼───────┼───┼─────────┼─────┼───┤│3 │8 │台北縣五股鄉觀│2層樓 │第2樓層:350.03 │ │全部 ││ │ │音坑段坑口小段│房加強│第1樓層:396.54 │ │ ││ │ │344地號 │磚造 │合計:746.57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之1 │ │ │ │ │├─┴──┴───────┴───┴─────────┴─────┴───┤│ 合計:5687.71平方公尺 ││ 附註:台北縣○○鄉○○路○段○號之2建物已拆除 │└────────────────────────────────────┘附表4:89年7月17日測繪成果圖所示系爭房屋增建位置、面積┌─┬──┬───────┬───┬───────────────┬───┐│編│ │ │建築式│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權 利││ │建號│‥‥‥‥‥‥‥│建築材│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範 圍││號│ │ │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 │├─┼──┼───────┼───┼─────────┼─────┼───┤│1 │1533│台北縣五股鄉觀│ │第3層增建:129.36 │ │ ││ │ │音坑段坑口小段│ 略 │第2層增建:129.36 │ │略 ││ │ │355-4、355-6、│ │第1層增建:467.12 │ │ ││ │ │157-4地號 │ │合計:725.84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之3 │ │ │ │ │├─┼──┼───────┼───┼─────────┼─────┼───┤│2 │1530│台北縣五股鄉觀│ │第3層增建:444.83 │ │ ││ │ │音坑段坑口小段│ 略 │第2層增建:149.57 │ │略 ││ │ │344、355-4地號│ │第1層增建:674.89 │ │ ││ │ │‥‥‥‥‥‥‥│ │合計:1269.69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 │ │ │ │ │├─┼──┼───────┼───┼─────────┼─────┼───┤│3 │1531│台北縣五股鄉觀│ │第2層增建:350.03 │ │ ││ │ │音坑段坑口小段│略 │第1層增建:66.64 │ │略 ││ │ │344地號 │ │合計:416.67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之1 │ │ │ │ │├─┼──┼───────┼───┼─────────┼─────┼───┤│4 │1532│台北縣五股鄉觀│ │第1層增建:534.54 │ │ ││ │ │音坑段坑口小段│略 │合計:534.54 │ │略 ││ │ │344、355-4地號│ │ │ │ ││ │ │‥‥‥‥‥‥‥│ │ │ │ ││ │ │台北縣五股鄉凌│ │ │ │ ││ │ │雲路3段2號之2 │ │ │ │ │├─┴──┴───────┴───┴─────────┴─────┴───┤│ 合計:2946.34(1269.29+416.67+534.54+725.84=2946.34)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