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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海商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乙000000 00000 00000000 000 000法定代理人 甲000 000000 0000 00000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渝律師被上訴人 坤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送達代收人 丁○○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共同海損分擔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均請於14日內提出RHL於2000年11月30日簽發之期中理算報告、2001年3月9日致函上訴人要求給付之函文、救難公司救助費用和解文件(包括日期及內容),並均附中文譯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彭昭芬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