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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6號異 議 人 巧昱服飾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43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相對人契約不履行而造成嚴重虧損,致伊之財務陷入困境,信用貶落,告貸無門。又伊提起再審之訴,因原確定判決訴訟程序存有重大瑕疵,伊於本件再審訴訟,顯有勝訴之望。鈞院駁回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有所不當,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對於本院所為不得抗告之裁定得提出異議者,限於前列4款情形。本件異議人就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出異議,經核該裁定非屬前揭得提出異議之裁定。從而,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陳姿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