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7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9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