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
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上 訴 人即主參加被告 奕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視同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
己○○視同上訴人即主參加被告 東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
乙○○甲○○壬○○被上訴人即主參加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
辛○○王行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言詞辯論通知送達不合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20日上午10時
30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呂太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