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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重上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63號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馬恩忠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四千一百八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十八萬零二百八十元,被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十萬四千一百三十六元外,其餘二十七萬六千一百四十四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法 官 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