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377號上 訴 人 陳世傑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薛欽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慈政律師上 訴 人 侯瑞光
夏閎秋薛繼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複 代理 人 周俊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合夥帳簿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