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688號上 訴 人 增霈建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陳水龍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被上訴人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文德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17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賢英